
来源:米兰体育下载网址 发布时间:2026-04-30 0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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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北京市电瓶车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北京市电瓶车登记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电瓶车登记,保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单位及个人在本市办理电瓶车登记,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电瓶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登记服务点,方便电瓶车所有人购买电瓶车、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电瓶车互联网业务办理,积极与有关部门信息相互连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免予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第四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电瓶车登记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辖区内登记办理点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瓶车登记,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电瓶车。对合乎条件的,依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电瓶车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书面或电子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申请办理电瓶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电瓶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电瓶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登记的电瓶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列入《北京市电瓶车产品目录》。
第七条 申请电瓶车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在电瓶车生产销售企业设置的登记服务点(以下简称“登记站点”)申请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
第八条 申请电瓶车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电瓶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第九条 登记站点接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瓶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及电动机编码,采集电瓶车照片、整车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电瓶车检查验证合格的,核发有效期为十年的电瓶车行驶证、号牌。
(五)电瓶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第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所有人应当现场交验电瓶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四)属于更换同产品型号电动机、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来历凭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瓶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三条 电瓶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电瓶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提交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电瓶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小两口共同所有的,能够给大家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丈夫妻子的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瓶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三)电瓶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电瓶车登记满十年未申请延用登记的;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或者登录“北京交警”APP办理变更备案:
(四)属于所有人姓名(公司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变更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所有人姓名(公司名称)、住所地信息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通过“北京交警”APP办理所有人姓名(公司名称)、住址变更备案的,可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领取行驶证。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电瓶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应当自电瓶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转让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应当共同申请并交验电瓶车,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转让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瓶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电瓶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电瓶车登记满十年未申请延用登记的;
第二十条 电瓶车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电瓶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延用登记。申请时应当现场交验电瓶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延用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核对所有人、电瓶车与登记信息,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电瓶车检查验证合格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已申请电瓶车行驶证、号牌延用登记的,有效期再次届满后,电瓶车仍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电瓶车所有人应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再次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瓶车,电瓶车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2016年9月1日后登记的电瓶车,登记满十年后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所有人应在登记满十年前的九十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提出延用登记申请。
对登记满十年的电瓶车,电瓶车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行驶证、号牌。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接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七条 电瓶车行驶证和号牌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以及行驶证、号牌有效期届满或者登记满十年的电瓶车未申请延用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瓶车所有人应当到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申请补领、换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并交验电瓶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登记站应当在一日内查验电瓶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重新核发电瓶车号牌或行驶证;属于换领电瓶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瓶车号牌或行驶证。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瓶车业务时,对于应当收回行驶证、号牌但未收回的,公告作废。
第三十条 申请电瓶车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瓶车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进行书面或电子告知。
第三十二条 除办理电瓶车转让登记外,所有人能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业务,申请时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所地是户籍登记地点或者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点,非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的住所地是在本市居住的地点;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住所地,是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点;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所地,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点。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瓶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瓶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示的调拨证明;
(四)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电瓶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